彭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06
原告彭某某,贵州省石阡县人。

被告谢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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