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秦天福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世军,男,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天福,男,汉族,1958年3月15日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花坪镇。
委托代理人黄捷,男,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小凤,女,汉族,1966年9月7日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
委托代理人黄捷,男,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兴会,女,汉族,1957年8月30日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
委托代理人黄捷,男,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德华,男,汉族,1967年1月6日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抄乐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怀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谭定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凤冈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6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自愿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大刚
审 判 员 彭 莉
代理审判员 张 林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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