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芬、何仁权与姚铭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芬,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雷明宏,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永倩。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仁权,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雷明宏,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永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铭山,贵州省遵义县人。
上诉人杨明芬、何仁权因与被上诉人姚铭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杨明芬、何仁权。
审 判 长 张汝坤
代理审判员 谢 菲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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