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学君与饶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学君,遵义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世鑫,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佳佳,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铭祥,遵义市人。
上诉人赵学君为与被上诉人饶世鑫、方铭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3)汇民初字第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学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学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学君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3370元,由赵学君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晓波
审 判 员 胡海燕
代理审判员 何 亮
二 0 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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