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茂与唐洪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07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茂。

委托代理人敖霖,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洪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时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东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报业大厦安宇轩14楼B-2号,组织机构代码55194XXXX。

法定代表人唐洪彪,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世茂因与被上诉人唐洪丽、向时亮、遵义东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3)汇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3)汇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张世茂。

审判长  王 妤

审判员  胡海燕

审判员  杨 宁

二0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何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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