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鹏与凤冈县龙泉镇文峰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茂林,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法定代理人:程永生,程茂林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晓琴,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冈县龙泉镇文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文峰村,组织机构代码为05502XXXX。
法定代表人:胡邦权,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珍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冈县龙泉镇文峰村凤凰山二组。
负责人:张著辉,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侯智伟,凤冈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程鹏、程茂林、任晓琴为与被上诉人凤冈县龙泉镇文峰村民委员会、凤冈县龙泉镇文峰村凤凰山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元,由上诉人程鹏、程茂林、任晓琴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吴 雨
审 判 员 张 睿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O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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