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颖犯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0:58
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颖,贵州省金沙县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8月2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羽生,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颖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泽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颖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自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杜颖长期沉迷于赌博,输掉大量资金,2012年,杜颖产生从他人处骗钱赌博扳本的想法,其在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谎称借钱投资做生意、融资等,骗取了他人大量钱财,并将所借款项200多万元全部用于赌博违法活动输掉,杜颖将所借钱财赌博挥霍一空后,于2012年9月份逃离清镇市,先后逃到遵义、贵阳等地藏匿。经查,其诈骗金额共计232.31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初,杜颖(自称叫杨颜)在经营清镇市健康加油站期间,认识了经常前来购买保健品的被害人黄某某和其妻子梁某某。2012年5月开始,杜颖利用和被害人黄某某系熟人关系,自称是清镇市瑞禾(实为润禾)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任务是为公司融资,于2012年5月22日向黄某某借款5万元,同年6月5日向黄某某借款2万元,同年7月31日,与黄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向其借款30万元。2012年9月,黄某某向清镇市润禾投资有限公司了解后得知,该公司根本没有叫杨颜的业务员,了解到杜颖才是她的真实姓名。杜颖向黄某某借款37万元,减去扣除利息和已经偿还的利息后实际诈骗金额为31.32万元。

2、2012年4月至8月,杜颖利用和被害人梁某某(已死亡,黄某某的妻子)系熟人关系,自称是清镇市瑞禾(实为润禾)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任务是为公司融资,先后13次向其借款96.5万元,减去扣除利息和已经偿还的利息后实际诈骗金额为89.77万元。

3、2012年4月份,杜颖通过被害人张某甲(杜颖认其为干妈)认识了被害人孟某某,杜颖(自称叫杨颜)对孟某某谎称说其正在投资赌场生意,效益非常好赚了很多钱,准备借钱去放高利贷,后于2012年5月31日向孟某某借款5万元,同年6月10日再借款4.7万元;减去扣除利息后实际诈骗金额为9.409万元。

4、2012年5月份,杜颖(自称叫杨颜)在一次宴会上认识了被害人张某乙,称自己是张某乙的姑妈张某甲的干女儿,同年7月份,杜颖打电话给张某乙称自己做生意急需用钱准备向张某乙借钱,张某乙称必须要实物抵押才借。同年7月16日,杜颖约张某乙在其家中谈借钱一事,见面后杜颖将一份户名为杨颜、地址为贵阳市云岩区广信四季家园二单元二楼的房产证(实为假房产证)给张某乙做抵押,借款10万元;过后几天,杜颖称自己生意还缺资金又向张某乙借款11万元;减去扣除利息和偿还本金3万元后实际诈骗金额为15.94万元。

5、2008年开始,杜颖(自称叫杨颜)在经营清镇市健康加油站期间,认识了经常前来购买保健品的被害人张某甲,并通过以后的交往认张某甲为干妈。2012年8月至2012年9月期间,杜颖先后利用买房钱不够、开保健药公司、投资金沙的砖厂、砂厂等理由,先后12次向张某甲借款47万元,减去扣除利息和已经偿还的利息后实际诈骗金额为40.63万元。

6、2008年开始,杜颖(自称叫杨颜)在经营清镇市健康加油站期间,认识了经常前来购买保健品的被害人刘某某。2012年8月3日,杜颖来到刘某某家中,称自己办了一个融资公司需要筹集资金,想向刘某某借钱。之后杜颖多次联系刘某某,称自己经营的公司效益非常好,投资钱进去可以快速赚钱。后于2012年8月17日向刘某某借款8万元;同年9月6日,向刘某某借款13万元,减去扣除利息后实际诈骗金额为20.11万元。

7、2010年开始,杜颖(自称叫杨颜)在经营清镇市健康加油站期间,认识了经常前来购买保健品的被害人周某某。2012年8月开始,杜颖多次找到周某某借钱,称自己搞了几个投资公司,拿钱到公司融资。后于2012年8月6日向周某某借款5万元;同月17日,向周某某借款1万元;同月22日,向周某某借款3万元,减去扣除利息后实际诈骗金额为8.8万元。

8、2012年,杜颖居住在清镇市青龙路五金商住楼期间,认识了同住五金商住楼的住户被害人文某某,2012年7月份,杜颖在五金商住楼大门口遇见文某某,称做生意差点周转资金想向文某某借钱,然后杜颖将文某某带到其家中,将其身份证和前夫杨某某的教师证拿给文某某看骗取其信任,文某某当天借给杜颖2万元。之后杜颖分别以做生意、投资砂场等理由先后多次向文某某借款20万元,减去扣除利息和偿还本金6万元后实际诈骗金额为14.4万元。

9、2012年4月,杜颖(自称叫杨颜)在百花新城和张某甲、孟某某等人吃饭时认识了被害人孙某某,之后谎称投资做生意需要用钱,于4月22日向孙某某借款2万元,减去扣除利息后实际诈骗金额为1.94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贵阳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说明、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杜颖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杜颖犯诈骗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杜颖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杜颖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要发表了以下辩解、辩护意见:

1、被害人都是知道被告人的真实名字叫杜颖的,结婚时所录制的光碟就能证明当时对外人称被告人的名字叫杜颖。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桩、第二桩、第三桩、第五桩不是诈骗行为,而是民间借贷,且借款的本金计算有误,只是赌输了无能力归还。

2、起诉书指控的第四桩、第六桩,清镇市人民法院已以民间合法借贷关系作出了民事判决,且已生效,部分内容法院还执行了的,因此,此两桩不应再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起诉书指控的第七桩、第八桩、第九桩无意见,但指控的金额有误,应以查实的为准。

4、被告人杜颖因赌博走上犯罪道路,现在无能力偿还被害人钱款,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坦白认罪,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

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了被告人杜颖结婚时的光碟,以此证明被害人借款给被告人时知道被告人叫杜颖的。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杜颖长期沉迷于赌博,输掉大量资金。从2012年,杜颖产生从他人处骗钱赌博扳本的想法,其在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谎称借钱投资做生意、融资等,骗取了他人大量钱财,并将所借款项200多万元全部用于赌博违法活动输掉。杜颖将所借钱财赌博挥霍一空后,于2012年9月份逃离清镇市,先后逃到遵义、贵阳等地藏匿。经审查,其诈骗金额共计196.26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初,杜颖(自称叫杨颜)在经营清镇市健康加油站期间,认识了经常前来购买保健品的被害人黄某某和其妻子梁某某,2012年5月开始,杜颖利用和被害人黄某某系熟人关系,自称是清镇市瑞禾(实为润禾)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任务是公司融资,于2012年5月22日向黄某某借款5万元;同年6月5日向黄某某借款2万元,同年7月31日,与黄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向其借款30万元。2012年9月,黄某某向清镇市润禾投资有限公司了解后得知,该公司根本没有叫杨颜的业务员,了解到杜颖才是她的真实姓名。杜颖向黄某某借款37万元,减去扣除利息和已经偿还的利息后实际诈骗金额为31.32万元。

2、2012年4月至8月,杜颖利用和被害人梁某某(已死亡,黄某某的妻子)系熟人关系,自称是清镇市瑞禾(实为润禾)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任务是公司融资,先后13次向其借款96.5万元,减去扣除利息和已经偿还的利息后实际诈骗金额为89.77万元。

3、2012年4月份,杜颖通过被害人张某甲(杜颖认其为干妈)认识了被害人孟某某,杜颖(自称叫杨颜)对孟某某谎称说其正在投资赌场生意,效益非常好赚了很多钱,准备借钱去放高利贷,后于2012年5月31日向孟某某借款5万元,同年6月10日再借款4.7万元;减去扣除利息后实际诈骗金额为9.409万元。

4、2008年开始,杜颖(自称叫杨颜)在经营清镇市健康加油站期间,认识了经常前来购买保健品的被害人张某甲,并通过以后的交往认张某甲为干妈。2012年8月至2012年9月期间,杜颖先后利用买房钱不够、开保健药公司、投资金沙的砖厂、砂厂等理由,先后12次向张某甲借款47万元,减去扣除利息和已经偿还的利息后实际诈骗金额为40.63万元。

5、2010年开始,杜颖(自称叫杨颜)在经营清镇市健康加油站期间,认识了经常前来购买保健品的被害人周某某。2012年8月开始,杜颖多次找到周某某借钱,称自己搞了几个投资公司,拿钱到公司融资。后于2012年8月6日向周某某借款5万元;同月17日,向周某某借款1万元;同月22日,向周某某借款3万元;减去扣除利息后实际诈骗金额为8.8万元。

6、2012年,杜颖居住在清镇市青龙路五金商住楼期间,认识了同住五金商住楼的住户被害人文某某,2012年7月份,杜颖在五金商住楼大门口遇见文某某,称做生意差点周转资金想向文某某借钱,然后杜颖将文某某带到其家中,将其身份证拿给文某某看骗取其信任,文某某当天借给杜颖2万元。之后杜颖分别以做生意、投资砂场等理由先后多次向文某某借款20万元,减去扣除利息和偿还本金6万元后实际诈骗金额为14.4万元。

7、2012年4月,杜颖(自称叫杨颜)在百花新城和张某甲、孟某某等人吃饭时认识了被害人孙某某,之后谎称投资做生意需要用钱,于4月22日向孙某某借款2万元,减去扣除利息后实际诈骗金额为1.94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贵阳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说明、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条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梁某某、孟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文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杜颖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关于控辩双方所争议问题的处理:

1、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桩、第二桩、第三桩、第五桩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刑事诈骗行为的处理:

经查,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杜颖长期沉迷于赌博,输掉大量资金,从2012年起,被告人杜颖产生从他人处骗钱赌博扳本的想法,其在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对多名被害人谎称借钱投资做生意,以高利息为诱饵,或者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骗取他人大量钱财,骗钱后并不是投资有利润可赚的生意,而是全部用于赌博违法活动,具有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没有还款的能力,且在短暂的时间内将所借钱财赌博挥霍一空后不是主动配合被害人或者商量如何还款,而是选择更换手机号码,逃离本市隐藏,因此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系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是诈骗行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至于借款时被害人是否知道被告人的名字为杜颖,不影响对诈骗事实的认定。

2、起诉书指控的第四桩、第六桩的金额,是否应认定为诈骗金额问题的处理:

经查,清镇市人民法院已以民间合法借贷关系作出了民事判决,且已生效,部分内容法院已执行,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此两桩不能以刑事犯罪再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不应再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3、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诈骗金额计算有误问题的处理

经查,被告人在短时间内给不同的被害人借款,有月息,也有天息,但借条上没有写明利息如何计算以及本金扣除方式,现被告人认为借条上的金额不符,辩解借款时未实际得到足额本金,或者部分已付利息已经超过本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在短时间内向多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也不相同,由于时间较长无法记清,被告人与被害人陈述相矛盾的,本着书证的客观性强,其效力高于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的原则以及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最后确定被告人诈骗的金额。本案指控的金额均低于借条上载明的金额,对起诉指控的金额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96.269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起诉书指控的第四桩、第六桩已作民事处理,不再作刑事处理以及综合全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的辩护意见,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颖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指控的诈骗金额有误,应予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涉案诈骗的赃款196.269万元,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胜权

人民陪审员  颜杨贵

人民陪审员  杨光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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