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贵与毛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08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泽贵,贵州省金沙县人,初小文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业华,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审被告秦东,贵州省遵义市人。

上诉人陈泽贵为与被上诉人毛业华、原审被告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南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费,经本院审查后同意陈泽贵缓交上诉费。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8月12日书面通知上诉人陈泽贵在2014年8月22日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陈泽贵未在法院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妤

审 判 员  胡海燕

代理审判员  杨宁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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