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英不予受理二审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2刑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邱英,男,汉族,1968年5月26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邱英诉宋春哲、王铁华涉嫌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吉0211刑初73号刑事裁定。邱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邱英上诉请求为:撤销原裁定,依法追究宋春哲、王铁华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理由为: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作出了规定,而邱英所诉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综上,原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邱英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宪玲
代理审判员 李昂
代理审判员 王东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