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航等故意杀人等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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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12:5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吉刑一终字第49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航,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白城市公安局干部,住白城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树利,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俊杰,吉林赵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博学(别名王亮),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白城市王妃酒吧经理,住白城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根祥,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立群,出生于吉林省洮南市,王妃酒吧服务生,户籍地洮南市,暂住白城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论,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皇家伯爵酒吧经理,住白城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王妃酒吧服务生,户籍地大安市,暂住白城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甲, 1991年8月17日出生于内蒙古兴安盟,王妃酒吧服务生,暂住白城市。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高某某,1996年3月22日出生吉林省白城市,王妃酒吧服务生,住白城市。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某甲,1974年10月17日出生内蒙古兴安盟,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建航、康立群、王博学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张论犯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宋健、高某某、刘仁明犯包庇罪,原审被告人朱某甲犯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建航、王博学、康立群、张论、宋健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曼、张泽宇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建航及其辩护人何树利、刘俊杰,上诉人王博学及其辩护人林根祥,上诉人康立群、张论、宋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2月15日21时许,付某甲(被害人,时年25岁)、付某乙等人在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王妃酒吧无故殴打服务生刘仁明、高某某、王某甲,被告人王博学(酒吧经理)在酒吧二楼将情况告知被告人王建航(酒吧老板),王建航带人下楼找付某甲等人未找到。王建航开车与王博学、被告人张论、康立群继续寻找付某甲等人,途中在电话中与付某甲发生口角,同时得知付某甲的位置。付某乙、富某某(被害人,时年25岁)知道有人来找付某甲后给陈某某(被害人,时年24岁)打电话邀其帮忙。当晚22时许,王建航、王博学、康立群、张论在白城市中心医院道南“小火炕烧烤” 发现付某甲等人,双方发生殴斗,厮打中王建航、王博学、康立群持刀、张论持镐把致段某某(被害人,殁年26岁)、苏某某(被害人,时年24岁)、付某甲、富某某、陈某某受伤,段某某因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苏某某开放性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付某甲、陈某某构成轻伤;富某某构成轻微伤。斗殴结束后,被告人宋健、刘仁明、高某某(均为王妃酒吧服务生)明知王建航等人犯罪,仍将沾有血迹的作案工具转移、藏匿。次日,被告人朱某甲在送王建航等四人投案的途中以口头许诺贿买的方式,指使王博学、康立群、张论作伪证。王建航、王博学、康立群、张论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宋健、刘仁明、高某某、朱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于2014年2月16日立案,同日王建航、王博学、康立群、张论向公安机关投案,宋健、高某某、刘仁明被公安机关抓获,朱某甲于2014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吉林省白城市中心医院对面的“小火炕烧烤店”门口和门口的非机动车道上,烧烤店正门东非机动车道上停放一辆白色路虎车,该车左后轮位于台阶上,其余三个车轮均停在非机动车道上,车前面的保险杠有破碎,右后车尾损坏并有血迹,该车西侧有一带血半截锹把及一带血刀套。烧烤店正门西侧有一南北长为1.45米东西宽为0.35米的血泊,西侧、北侧、东侧可见滴落血迹及血泊,西侧紧靠墙根处有一根镐把,镐把北侧2米处有一带血卡簧刀。

在白城市交警指挥中心停车场,在第一现场拖来的捷豹车严重受损。该车内外有大量血迹。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段某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休克死亡。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苏某某目前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某、付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富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5.物证齐头开山刀一把、尖头砍刀一把、铁把西瓜刀一把,卡簧刀一把、镐把一把、火铲一个、损坏圆凳一个,带血衣服、裤子、鞋、毛巾等。

6.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证实送检的砍刀上有付某甲、段某某、康立群、陈某某、富某某、王博学的血迹;开山刀上有付某甲、富某某、王博学、康立群的血迹;西瓜刀上有付某甲的血迹;卡簧刀上有苏某某、付某甲血迹;镐把上有苏某某的血迹;圆凳上有陈某某的血迹;折断锹把上有付某甲、康立群的血迹;王建航羽绒服衣领处所检一处斑迹系付某乙所留;王博学夹克上有付某甲、苏某某、康立群、王博学的血迹。

7.监控录像,证实付某甲殴打王妃酒吧一服务生及其他人出入王妃酒吧,康立群拿一把长刀、王妃酒吧服务生手持棍棒走出王妃酒吧,康立群在地区医院手持长刀等情节。

8.被害人苏某某陈述,证实我和段某某等几个朋友饭后到王妃去玩时,段某某与服务员发生冲突,段某某手拿的啤酒瓶被付某甲抢下,付某甲把啤酒瓶扔在地上。我们又到“小火炕烧烤”吃烧烤,付某甲接了一个电话,电话那头开始骂,我看见一辆黑色轿车过来开始撞车,两台“路虎”被撞后,车到西边把头挑过来撞了路虎神行者。车停后,那伙人有下车的,当时富某某打开车的王建航。驾驶员后座有个人要下车,我上去把这个人踹回去,我跟他抢镐把,我感觉他一个手拿镐把,另一个手拿刀,他拿刀扎我,我们正抢镐把时我头部被人砍了一刀。我的头是被王建航砍的,他是怎么砍的我有些记不清了,但是我觉得就是他砍的。驾驶员后边的那个人拿了一把刀,我前额上边的伤是被这个人扎的。

9.被害人付某甲陈述,证实我和苏某某、段某某、富某某等人在王妃酒吧时,不知谁说服务生态度不好,推了服务生一下,服务生也没说什么就算了。后我们到“小火炕烧烤”店吃饭,我发现有两个未接电话,就给对方回了,对方说我是王建航,你在哪?我说在卫校这边吃烧烤,对方就把电话挂了,两三分钟那个号码又给我打回电话,对方骂我,我确定是王建航打的。我在吧台点东西时听见外面有撞东西的声音,刚出门口看见从一辆黑色轿车上下来四五个人,他们都拿着砍刀,领头的是王建航,右手拿一把黑色的大砍刀,冲我就骂,举起大砍刀照我头部的左侧砍了一刀,接着又上来一个小平头穿黑色上衣、中等身材的人上来砍我一刀,我在地上找到一个木棍子一顿抡,我头部出血把眼睛挡住,看不清东西,摸黑到王建航开的那辆车边进了驾驶室。这时副驾驶也进来一个人,没看清是谁,我开车就冲出去,来到中心医院,在急诊室护士把我放在床上推走了。

10.被害人富某某陈述,证实在“小火炕烧烤”,付某甲回未接来电,说他骂我,这时不知谁喊了一句给陈某某打电话,我就给陈某某打电话,这边吵架,让他来“小火炕烧烤”。后见一辆捷豹车从东边过来撞到第一辆神行者上。车掉头时我从吧台外边拿起一个铁管四角板凳。捷豹车停后我奔驾驶员去了,车门打开见是王建航,我拿板凳打他两下,他把我板凳抓到了,从脚底拿起一把30公分左右的刀,刀的外边还有一层布套,刀套是深色的,我转身跑了。在烧烤店西墙的胡同口见孙某甲骑着一个人,我跟他打这个人。我跟王建航打时,驾驶员后边有个人拿镐把捅我。我看见在烧烤店西墙的胡同口,王建航拿刀,付某乙拿小铁铲,王建航拿刀敲打付某乙的小铁铲骂付某乙,王建航往东走时看见李某甲了,李某甲说建航是我,别砍我。王建航没砍李某甲。我到小火炕门口,看见一个穿白衣服的人也是上了台阶,拿刀砍了我们当中的一个人,他砍的不是苏某某就是付某乙,被砍的这个人体格挺大,我感觉应该是苏某某,这人是右手持刀,从上向下砍,他们面对面或侧对着,砍了被砍的人头的左侧或后脑,但是付某乙左脑和后脑都没受伤,苏某某伤什么地方我不知道。当时我背对着门,这时过来三个人一起砍我,我往后一退,门就关上了,这三个人没再砍我就走了。听外面有人喊付某甲哪?出去后我看见付某甲坐在捷豹车驾驶员位置,车门开着,付某甲满脑袋都是血,副驾驶有个人拿一把刀,连搂带捅的打付某甲,驾驶员门外有两人打付某甲,我上去搂脖子把副驾驶这个人拽下来了,这个人刀掉地上了,接着他又摸到刀我就跑了。这时我看见段某某不知道从哪上来推驾驶员位置打付某甲的两个人,从花坛里走出一个子较高的男子,从段某某的身后用刀往段某某的后脑勺砍了一刀,我听见“当”一声,段某某就倒在地上了。印象最深的就是刀起刀落,这把刀是亮面的,有光泽的。我看见王建航拿了应该是两把刀,我拿凳子打他时拿出的和敲打付某甲的不是一把刀,敲打付某甲的是开山刀,什么颜色记不清了,第一把拿出来是像野营用的军刀。上副驾驶砍付某甲那个人拿的应该是一把开山刀。砍段某某的应该是一把长刀,亮面,还有拿镐把的。

1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富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快点去“小火炕烧烤”店。到时听到撞车声,看见有人拿刀下车砍人,孙某甲骑着一个人,富某某在捷豹车驾驶员位置叫我,他拿个板凳跟驾驶员在那互相打。驾驶员后边位置有个人拿镐把打富某某,我将镐把抢下来了,这个人穿黑毛衣,挺瘦,挺高。我看到付某甲在车的北侧满脸是血,一个穿白衣服的人奔付某甲去了,我挡在付某甲的前边,白衣服人奔我过来,拿一把白钢的齐头刀砍我,我拿镐把防,手一酸镐把掉地上了。付某甲在车尾说我不行了,上医院。刚说完,奔我和付某甲过来俩人,前边还是穿白色衣服的,后边不清楚是谁,奔付某甲去,我一推付某甲,有人砍我腰一刀。我看见付某甲和富某某在一起了,跟我抢镐把那人拿着板凳在门口,我俩打在一起,他打完我就走了。这时我看见段某某出来,段某某他媳妇拽他,不让他去。我又进屋了,出来后见富某某捂住头往东走,富某某说付某甲开王建航车往地区医院去了。这时候有人喊段某某不行了,我看到段某某躺在地上,我们往医院送段某某。在地区医院见被孙某甲骑底下那个人拿个刀在路灯底下站着,我们就走了。

12.证人付某乙证言,证实在王妃酒吧,我看到付某甲在库房捡起一个啤酒瓶往一个柜上砸,后拿着剩下的半截啤酒瓶把一个服务生搂过来,将啤酒瓶逼到服务员的脖子上。我拿起一个啤酒瓶指着库房里的服务员说你们都别动。后我们离开王妃酒吧到“小火炕烧烤店”吃饭。到“小火炕烧烤”后付某甲接了个电话,我感觉要打架,就给陈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我出去发动车时又给陈某某打了电话,陈某某说马上就到。后王建航的捷豹轿车撞我的车,我下车见付某甲他们从屋里出来了,我捡了一把折了的铁锹,捷豹车加大油门朝我们撞了过来,我用铁锹头砸捷豹车右后车门的玻璃,不想让车里的人下来,怕他们下来后我们会吃亏。我和富某某拿个板凳砸正驾驶位置的门,有人拿刀砍富某某,在捷豹车的尾部有个不太高、短头、穿一身深颜色衣服的人用刀砍陈某某,王建航把我追到“小火炕烧烤”西侧胡同的土道用砍刀砍我,我用铁锹挡着,后来王建航砍我头部一刀、后背两刀。在“小火炕”后面的仓子,孙某甲帮苏某某擦血,我们出来时看见段某某靠着“神行者2”后面的轮胎,段某某头上有明显的刀口,人已经昏迷。

13.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在王妃酒吧付某甲和服务生发生争执后,我们到“小火炕烧烤店”吃饭,付某甲接电话与对方骂起来后我们都出去了,刚到饭店门口外的台阶上,我看见一台黑色捷豹车撞了我们的车。车刚停下,在王妃酒吧里推我们出来的经理拿刀来砍我,我拿起一把铁锹挡他的刀,他把铁锹把砍断了,我跑回饭店屋里。后我出来时见付某甲和那个拿刀砍我的酒吧经理在厮打,我双手抓他后背把他拽倒了,骑在他身上用拳打他脸两下,刚打完他,我看见有两个人在砍付某甲,其中一个是“王大东”儿子,我看事情不好又跑回饭店屋里。后把门开了一个缝,看见付某甲、富某某背对着门站在台阶上,对面最前面的是那个经理手里拿了一把砍刀,左后面是王建航手里拿把刀,右后面还有个人我没看清楚。那个经理用手指着自己的脖子对付某甲说来来来,你往这整。刚说完还没等付某甲动,他们三个人一起拿刀砍付某甲。我看见门口没有人了,跑出屋听见有人喊段某某不行了,后我们将段某某送到医院。

1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在王妃酒吧付某甲不知道因为啥原因和服务生吵起来了,后我们几个人来到“小火炕烧烤”吃烧烤。付某甲接个电话与对方骂起来并说在卫校这边,后见王建航开车过来,王建航来打付某甲。王建航拿刀过来没砍我,我说没我事,他就走了。我看见富某某拿个板凳,付某乙拿个小火铲挡着头,王妃的经理拿刀跟在王建航后面。我还看见陈某某拿一个镐把。

15.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在“小火炕烧烤”屋内,付某甲接到一个电话,付某甲问对方是谁,并说在中心医院小火炕,过了能有两分钟付某甲又接到一个电话,付某甲说你骂我行,你告诉我你是谁,不管你是谁骂我,明天我都找王建航。付某甲说走吧,不吃了。这时有辆黑色捷豹轿车把我们的车撞了,捷豹轿车后边同时下来两个人,左后方下来的那个人手里拿没拿工具我没看清,他直接奔富某某和陈某某去了,右后方下来那个人手里拿着砍刀砍付某甲,前面两个人什么时候下的车我没看到。付某甲被砍后,一个穿白色夹克的人砍苏某某的头部,后我进到我车里,见穿白色衣服那个人拿着砍刀追陈某某,我下车往“小火炕烧烤”屋里走,看到付某乙和王建航一方的四个人站在小火炕屋门口的台阶上,付某乙说王建航你有点过分了吧,王建航骂付某乙,拿刀砍在付某乙头部,在“小火炕烧烤”后院的货仓我看到孙某甲和苏某某,段某某的对象丁丁进屋找我们说段某某不行了,快去救段某某。我们出来看到段某某躺在地上,头部和胳膊上有刀伤,满身是血,后将段某某送到医院。打仗时我看到对方拿三把刀,白色夹克那个人拿白色砍刀,黑色西服那个人拿着齐头白色砍刀,王建航拿着黑色的刀,付某甲手里拿一个煤铲。

16.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段某某在小火炕饭店的门口被几个陌生人砍了。砍人一伙人当时开的是黑色轿车,其中一个男的个子在175cm左右,较瘦,短头发,头脸处是立起来往后顺的,他身穿白色带帽子的棉服。他们下车就开始砍人,段某某被砍了,我喊快来人,我一回头段某某就倒了,我们将段某某送到医院抢救,人已经不行了。

17.证人曾某某证言,证实在王妃酒吧付某甲到王妃酒吧储备间去了,跟着付某甲去了好几个人,他们回来后,过来一名服务员,付某甲上去推了一下服务员,一起去的那些人把付某甲拉开了,服务员就走了,后我们到“小火炕”吃烧烤。在烧烤店我听见有骂人声,看到付某甲他们都在烧烤店门口站着,听付某甲说给王建航打电话,上王妃,把王妃砸了,接着看到一辆黑色轿车撞付某乙的车尾部,然后掉头撞在付某甲车前部,接着付某甲他们跑向黑色轿车那里,付某甲手中拿一把铁铲,从黑色轿车后门下来两个人,我看到王妃酒吧的张论,司机穿着一件较深色的外套,张论180多公分,身材较瘦,长头发,他们就打起来了。一个人和开黑色轿车那个司机在那抢一个圆凳,富某某跑过去帮忙,后见黑色轿车从花坛上开过去直接奔中心医院去了,这时张论拿着铁的圆凳从我身边往西跑,苏某某满脸是血,富某某说他手筋被砍断了,段某某在地上躺着。

18.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一辆黑色的捷豹车撞了我们的车,从车上下来三个人,其中一个个不高、穿黑色外套、平头、手拿一把40多公分砍刀的人奔付某甲过去了。我看见他们砍人躲起来了,出来时,段某某躺在门口不远的地方。

19.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月15日晚,在王妃酒吧有一桌客人把王某甲、高某某、刘洪亮打了。2月16日凌晨2点多钟,我在王妃酒吧一楼值班,刘洪亮用我的衣服包着几把砍刀进来,见衣服袖子上有明显的血迹,我感觉不是什么好事,就把包的衣服给高某某了,高某某接过刀上二楼,我去取衣服,见衣服放在二楼的凳子上,我一抖落把刀都抖落到凳子上了。

20.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月15日晚酒吧来一伙客人,其中一个客人拽我的头发和衣服,我挣脱后跑了。后来这伙客人又和酒吧的其他服务人员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好几个服务生都被打了。服务生挨打后就告诉经理宋健和康立群。打架当天我拿刀了,王建航他们一帮人从王妃酒吧往出走时,我拿的切水果用的西瓜刀,铁把白钢的,后来我把这把刀给他们捷豹车上的人了。

21.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月15日20时许,我在二楼服务,一楼一卡包的人放礼花,礼花里的胶皮打到我,我下楼问他们,一个30左右岁,穿灰衣服、挺胖、稍微秃顶的男的(付某甲)来抓我脖领子,没抓着我,我跑到库房着急下单子。21点30分左右,我在库房里整理啤酒箱子时进来6个男的,付某甲说你妈的谁都别动。当时在库房的还有刘洪亮、李某乙、高某某、方某某及做果盘的阿姨。刘洪亮说这是库房不让客人进,付某甲掐刘洪亮的脖子并骂他,用拳头把刘洪亮两次打倒在地。付某甲拿起一个啤酒瓶往吧台上敲,敲碎一半,手拿敲碎一半的啤酒瓶逼在高某某腰上,扎出血了。我上去拽付某甲,他回手拿啤酒瓶往我脖子上扎,我用手挡,把我右手小拇指划出血了,脖子左侧被扎伤了。他们回到卡包又坐了10多分钟就离开了。有个叫付某乙的拿了一把折叠刀,但是没扎人。

22.证人方某某证言,证实 2月15日晚,王妃酒吧来了四个人,其中一个把几个服务生打了。

2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月15日晚上10点多钟,有两个客人打了酒吧员工后离开,不知道谁上楼找王建航,过了一会儿,康立群下来说拿东西,有人拿刀,几个人开车追去了。

24.证人朱某乙证言,证实得知王建航参与打仗后,我在王博学家见到王建航、康立群、张论、王博学等人,他们四人都有伤,后由王建航的舅舅朱某甲带他们到乌兰浩特医院治疗。在乌兰浩特时王博学说“打仗时我看见有三四个人奔王建航去了,我跑上去砍一下,那个人就倒在地上了”。他没说具体怎么打的,打什么部位。

25.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王建航、张论、王博学、康立群怕被报复不敢去医院,王建航的舅舅领他们去的乌兰浩特医院。后来听说有人死了。

26.证人屈某某证言,证实2月15日22时许,有六七个人来我这吃饭,还没坐稳他们就都出去了,我看见一辆捷豹车撞了来吃饭人的车,我听见外边人喊要来我们厨房来拿刀,我跑到厨房把门插上,有两三分钟,我见一个男的头被砍了两刀,有三个男的往生态园方向走,其中两个男的拿着60公分左右长的砍刀,在屋北窗户下躺着一个男人。我在地上捡一根镐把、一把卡簧刀和一个刀库。后来我在现场找到一根火铲、一把打折的木把铁锹和一个木制的板凳,都是我家的。

27.证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李某乙2月16日17时35分将一件灰色卡帕牌羽绒服送来清洗,衣服上都是血迹,他说血迹是打仗整上去的。

28.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月15日晚上我值班时看到一个满脸是血的男子往急诊跑去,还看见一辆撞坏的捷豹车,从车上下来一个平头、中等个的人,拿着一把白色、三四十厘米长的西瓜刀。

29.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月16日中午,王妃酒吧的服务员到我家超市,把一包东西放在我家麻将机那就走了,我用脚踢一下,感觉里面是刀。

30.被告人王建航供述:案发当天王博学和我说付某甲、付某乙、苏某某把我的服务生扎了,我就去找他们。期间王博学打的电话,在地区医院那边找到了他们,我车进去时没刹住撞了路虎。我要下车时,有人拽车门打我,我用脚往出踹,我下车时摸了一把黑色的开山刀,富某某一看是我转身就跑了。这时过来一个人打我一镐把,我拿刀砍他,但不确定砍没砍到人,我记得是砍车门上了。我抬头一看,康立群在不远处被五六个人打。在离康立群不远处王博学拿刀跟付某乙对峙,我过去时大伙不都围着康立群了,付某乙奔我这边过来了,付某乙跟我说“建航,这么的是不是过了”。我没搭理他,这时又过来一个人,我看是李某甲就没伸手。后我看见我车来回的倒,康立群一看车倒就上了副驾驶,之后车被开走了,我看车是奔地区医院去了,我们三个就跑了。我跑的途中还拿过另外一把刀,刀好像是挺长的开山刀,这把刀一开始谁拿了,从谁手接过来的我忘了。王博学在乌兰浩特时跟我说过他砍了段某某最后一刀。回王博学家时刀谁拿着了我不清楚,我是跑时碰的第二把刀还是打仗时碰的记不清了。后来刀放在王博学家一进门的桌子上,记得是两把刀、一个棒子。我拿了一把刀,是黑色的开山刀还是那把亮面的长刀我记不清了,王博学也拿了一把刀,他拿的什么刀我也记不清了。张论拿什么我记不清了,但我们回来时桌子上放了三个东西,两把刀、一个棒子,棒子是什么样的我记不清了。在乌兰浩特知道死的是段某某时,我问王博学你整场看见段某某了吗?王博学说“好像是我砍的,不是砍脖子就是砍后脑上了,我看他奔你去了”。

31.被告人王博学供述:酒吧开场之前我去的王妃酒吧,我是酒吧经理。康立群打电话说出事了,我下楼看见张论在敲王建航的门,康立群跟我说付某甲把服务生打了,还把他揍了,我当时也看见被打的服务生了。我挺生气,带着服务生到楼上敲王建航门没有开门,我跟张论说不等了,直接下楼揍他们,让他们长长记性。张论说建航不在,这仗怎么打啊,然后服务生就把王建航门踹开了。进去后我把王建航叫醒了,说了这事。王建航一开始可能刚被叫醒,迷糊的说了一句 “你告诉他我在楼上那。”后来一想不对,开始穿衣服要下楼,我们下楼后付某甲他们都已经走了。付某甲、付某乙平时总去王妃惹事,不是打服务生就是打客人的,走到什么地方都报号。付某甲打完谁就说,你知道我是谁吗?我叫付某甲,我爸付老胖子。付某乙报号,我叫付某乙,我叔或我大爷是付老胖子,我爸付满波。别人就没人打他们了。光他们惹事,王妃酒吧都报好几次警了。王建航下楼喊给他打电话,他们老付家不欺负人吗,他们老付家不是行吗?找他!然后王建航打电话,打几个没人接。王建航说张论、康立群、王博学上车!我坐的副驾驶位置,漫无目的找没找到。这时有个电话回过来了,王建航接的,接起电话王建航说“你在哪呢?你别管我谁,你老付家不是愿欺负人吗,你在哪呢?卫校,你等着吧。”然后我们就奔卫校走,到了卫校没人,付某甲又把电话打过来了,好像还是问是谁,王建航说“你管我谁呢,你们老付家不是爱欺负人嘛,咋的欺负完人害怕了?”电话那头的意思好象是说,我在地区医院那,你来吧,来我整死你。王建航就奔地区医院去了。不知道是谁说,你看那个是不是,他指的是新地区医院对面有个平房,平房前边停几台车。这时大伙就全看见了,王建航开车从分车岛进去,车头向西行驶,进去后先撞了一辆车,是个白色的路虎,撞完这个他们就全进屋取东西了,王建航接着把车往西开,到房子的西边墙把车掉头往回开,又撞在一个路虎上。我们撞完停了下来,我刚开车门就被人拽出去了。车里人的位置是王建航开车,我坐副驾驶,康立群在我后边坐着,张论在驾驶员后边。拽出去后我被人一顿揍,当时有个小子拿板凳拍我,我拿手一挡,给他一刀,又上来两个人,把我刀打飞了(我当时拿的是西瓜刀),刀被打飞后我捡起一个棒子或镐把奔西去了。因为我看见西边不远康立群让一帮人骑地上打。我拿镐把抡几下他们散开了,我在地上又捡个刀,这个刀不是我拿着的那把,不知道谁的。康立群起来跟我说,把刀给我,我就给他了。康立群走两步摔倒了,刀又掉了,我又把刀捡起来,我往东去看见不远处张论跟一个人拿“电炮”对抠,张论好像打不过他,喊了一句“亮子”(王博学小名),我上去给那人后背一刀,他就跑了。砍完这个人我一回头看见康立群拿刀跟那帮人说“你们不愿意砍我吗,往这砍(指着脑袋)!”当时康立群满脸全是血,他们都没人敢动。我当时在车尾站着,王建航在我们车的车头前边,有个人在王建航后边,他从屁股兜或者腰的位置拿出一把卡簧,我感觉他是去扎王建航。我上去一刀把他砍倒了,我砍他后背上了,当时他是在王建航西边,王建航是面朝东站着的,这个被我砍倒的人是从我们车尾部奔王建航去的。我是从他身后过去给他一刀,砍完他我看付某乙在台阶上骂,我从捷豹车尾绕过去上的台阶,我上去砍了付某乙一下,砍他后边了,具体砍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当时付某乙旁边有人,我砍他时他被那个人一把拽过去了。当时付某乙手里拿的好像是铁锹。砍完他后我跳下去,看见我们开来的捷豹车里有人,付某甲在正驾驶,康立群在里边跟付某甲撕吧,康立群不让付某甲开车。俩人相互抢方向盘和档杆,我上副驾驶的位置跟康立群一起忙乎付某甲。他们抢时车开了,先把神行者2撞了,因为我们车出不去,他把神行者2撞马路边上去了。他来回的撞好几下,这时大家都不打了,我在车尾,车把我腿撞了,我躲了很远,听见有个女的喊别开了,车底下有人。但是付某甲没管这事还是开出去了,他从隔离带压过去进了地区医院。康立群没出来,跟着车进去了。现场剩下王建航、张论和我,我们三个奔地区医院西墙跑了。我们跑时是三个人两把刀,是我们带去的两把,一把是黑色的开山刀,打仗时谁拿我不知道,一把是亮面的长刀,是不是我拿的我忘了。下车后刀不知道谁拿着,进屋后他们拿出三把刀,我还问咋还多出一把刀?但没人说话。我看见多出来的那把刀很干净,刀上没有血,我分析是服务生接我们时拿的。在我家待了有一个多小时,我们去的王建航家,不长时间王建航老舅来了,把我们接到乌兰浩特看病去了。打架时我穿的白外套和白毛衣,鞋也是白的。到乌兰浩特听说付某甲死了,我说不对呀,付某甲自己跑进医院的,王建航他妈一听死人了就在那哭。我说人死了我顶着,跟建航没关系。他妈问我除了付某甲还有没有其他人严重的,我想了想说还有一个人奔建航去了,我上去一刀给撂倒了,但那人没啥事啊,好像还跑了。我一共砍四个人,第一个是我下车拿板凳打我的那个人,他好像都没出血,砍胳膊上了。第二个是跟张论对抠的那个,我砍他后背上了,砍完他就跑了。第三个是被我砍倒的那个人,砍完我觉得他好像也跑了。第四个是付某乙,我是想砍他肩膀,但是付某乙旁边的人拉付某乙一下,我肯定砍到他了,砍什么位置我就不清楚了。

32.被告人康立群供述:案发当天晚上大约8、9点钟,服务生叫我,说付某乙和付某甲进库房闹事,我看见王震宇脖子出血了,我问付某甲你打服务生干什么,付某甲骂我,给我一嘴巴,打在我脖子上,他们就出去了。后因为上礼花,付某甲又把我打了。我给张论打电话让他过来。张论出去看时皇家伯爵的服务生送来一把半米左右的刀,是打仗时最长的那把。王博学说揍他们!我说看看王建航什么意思,毕竟我们不是老板。王建航从屋里往正门外走,我跟着出去了,把皇家伯爵服务生送的那个刀拿出来。王建航当时挺生气的,意思是找老付家哥们。然后他让我、张论、王博学上车,当时是王建航开车,王博学坐副驾驶,我在副驾驶后座,张论在正驾驶后座。在车上打电话得知他们在新地区医院,走到一家叫小火炕饭店的门前,我看见三台车,王建航开车先撞的是东数第一台车的左侧尾部,付某甲他们一伙人从屋里出来,有的拿着凳子,还有的拿着木棍子,付某甲说“X你妈,干死他们”,他们就把我们车围住,开始砸我们车窗。我先下车用刀比划他们,不知是谁打我脑袋一棒子,棒子打折了,我用刀砍了一个穿红色棉服拿板凳子的人胸口还是肩膀处一刀,付某乙用铁锹打我后脑处一下,把我打倒了,我的刀也掉在地上。他们大概上来四五个人打我,还有一个人骑在我身上打我,我看见王博学在我旁边,我跟他说你把刀给我,他把刀递给我,我站起来拿着刀指着自己脑袋跟付某甲说“X你妈的,来来来,你往我脑袋上砍”,付某甲没吱声,我往付某甲身上砍了一刀,他就往东边跑。后来付某甲往我们车里跑,想开我们车逃跑,我看他上了我们的车来回倒了两次,就听见有个女的喊付某甲,车底下有人!我追上车上了副驾驶,用左手抓着付某甲的衣服,右手拿着西瓜刀,他们上来几个人把我往车下拽,这时付某甲开车往后倒车,从花坛的中间处窜出去直接奔地区医院院里去了,他下车就奔医院屋里去了。我在车里休息大约一分钟左右,就往地区医院的大门外走。我在附近的小卖店给酒吧打电话。后来宋健和方某某打车把我接到了王博学家,王建航老舅来把我们接到乌兰浩特。第一次我下车拿的是那把长刀,被打倒后掉地上了,王博学给我的是一把西瓜刀。

33.被告人张论供述:我是皇家伯爵酒吧总经理,王妃酒吧老板是王建航。2月15日晚康立群给我打电话说有事,让我去王妃酒吧。到王妃酒吧康立群说付某甲、付某乙闹事,把服务生扎了。我们做不了主,我上楼找王建航,没人开门我就下来了。我给皇家伯爵打了个电话,让服务生把皇家伯爵的一把长开山刀拿来。我到前门看见了王建航,让我、康立群、王博学上车,服务生李某乙给我一个镐把。王建航在电话里与对方互骂。到新地区医院康立群指着窗外面说在这那!王建航挑头奔他们去了,快到时车里面有人说刹不住车了,刮上一辆白色的车。我们车停下上来一帮人把车围住了,我看驾驶员位置有个穿红色衣服的拿个椅子或板凳砸车玻璃,有个人拿刀扎我,我拿镐把打他,后来镐把掉了,这个人走了。我刚要出去又来一个人,什么也没拿,空手跟我撕吧,我俩抢镐把,他把镐把抢跑了。我下车看见地上有个破铁椅子,付某乙拿个铁锹头过来打我,我拿椅子防,他把我椅子打掉了又砍我两下,这时又过来一个人,啥也没拿和我互殴,付某乙拿铁锹头打我两三下走了,我后边不知谁打我一下,我差点栽个跟头。这时我们开来的车动了,撞我腿上一下,车来回的倒车,我看见车下有个人,不知道是谁。车开走后我就跑了,王建航、王博学也跟上来,他俩让我帮拿下刀,我把刀接过来,王博学的刀应该是皇家伯爵的那把,王建航的刀是个黑把的,后宋健和刘仁明接我们去的王博学家,宋健把康立群接回来。王博学家桌子上放了三把刀,多出个西瓜刀,我不清楚谁带回来的。捷豹车撞我时康立群进了副驾驶,正驾驶车门开着,驾驶员的位置有个人,伸头在驾驶员的车门里不知干什么,我退的过程中王博学从我身后走了过去,到这个人身后给了他一刀,当时这个人就倒地了,我跑之前再也没起来,倒车前进时还压到他腿了。我在王博学家还跟他说你那刀太狠了,王博学说我那时已经不想那么多了。在乌兰浩特王建航的老舅和我们说要保王建航,如果保王建航了我们还能有口饭吃。

34.被告人宋健供述:2月15日晚高某某说被客人打了,有两个服务生受伤。付某甲他们走后,王建航生气的骂并拨打付某甲他们的电话后说找他们去。康立群跟我说打车去,把东西拿着,然后服务生转身就进屋拿东西了,我打着车时王建航已经开车走了。后张论打电话说你们不用来了,我们回到王妃酒吧了。20分钟左右张论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受伤了,让我去新地区医院西边接他们,我和刘仁明去的。我看见他们每人拿一把刀,王建航拿一把白钢的刀,挺长的,刀把是啥样的我没看清;王博学拿一把红色刀把的砍刀,刀面也是白钢的,刀长能有80公分左右,在我印象中王博学和王建航拿的刀好像差不多长;张论拿的是一把黑色的砍刀,张论的砍刀短,能有40-50公分长。上车之后我坐的副驾驶,他们四个在后边坐着了,去了王博学家,我上楼时看见刀都在进门门口的桌上了。王建航让我去酒吧找财会方某某拿钱一起去地区医院找康立群。康立群回去说他们打仗的事,胳膊折了,也打不动,然后就不打了,车扔在了地区医院,王博学跟王建航说车的位置停的不对,一下车就挨揍了。王建航他们走时告诉我把屋里收拾收拾,把东西拿走(指的是他们打仗用的刀),走时刘仁明在床底下把打仗用的三把刀用王建航打仗时穿的浅色羽绒服把刀裹上抱出去的。

35.被告人高某某供述:2月15日晚上9点左右,在酒吧大厅卡6有六七个人喝酒,其中有个挺瘦的男的让我找跳舞的服务员,我说找不了,他打了我一嘴巴,一脚把我踢倒了,我去找了经理宋健。我到库房取完酒,打我那伙有四五个人进到了库房,有个挺胖的男子掐着刘洪亮(小亮)脖子,把他踹倒了,拿出一瓶啤酒打碎了瓶底,拿着破碎的啤酒瓶逼到我腰上,王某甲劝那个胖子,他一回身用啤酒瓶逼着王某甲脖子,我们劝他,他们就出去了。我的腰被扎了一个小伤口,王某甲的脖子被扎了一个小伤口。打我那群人走后,我走到酒吧北门口,看见王建航、康立群和王博学在王建航的车旁站着,我出门时看见康立群手里拿着一把砍刀,刘洪亮把车钥匙取来,王建航上车后喊王亮、康立群上车,其他人都打出租车去,当时酒吧外边有八九个服务生,我想上车但是没让我上。2月16日凌晨1点多钟,酒吧的服务生李某乙给我三把刀,用一件灰色卡帕棉袄裹着,让我送到楼上小卡包,下午公安人员将酒吧服务生带到公安局,后回酒吧时,大伙都说把那三把刀送走,我到楼上把三把刀用一个粉色的毯子裹着送到后边一个小卖店了。

36.被告人刘仁明供述:2月15日晚大约10点左右,有四个人要进库房,我说这是库房不能进,卫生间在西面。有个人把我的脖子掐住了,脸被打了一拳,他们打完我半个多小时后就走了。被打的还有高某某、王某甲。我们去找王建航说服务生被付某甲、付某乙打了,王建航大声的骂,老付家人欺人太甚了,他就开始找付某甲、付某乙他们。王建航他们上车之前就已经拿刀了,我不知道谁拿出来的,但是我看见他们捷豹车上坐的人除了王建航,每个人手里都有一把。他们走后宋健让我们拿家伙跟着去,后又回到酒吧。大约10点多,宋健让我和他出去一趟,在地区新建医院附近见到了王建航、王亮、张论,一同去了王亮家。下车后王亮给了我一把刀,刀很长能有90公分,进屋后我把刀放在门左侧桌子上,宋健也放在桌子上两把刀,我是下车到胡同时看见宋健拿刀了,但是谁给他的我不知道,宋健拿的刀一把是黑色的,另一把是白钢的,两把都有50多公分长。宋健将康立群接回来了。王建航走时告诉我和宋健收拾屋子。一开始宋健让我把三把刀放在北侧卧室的床底下了,我和宋健走时宋健告诉我把刀拿着,我回屋用王建航脱下来的灰色卡帕包的刀。回到酒吧,宋健告诉高某某把刀拿酒吧楼上去了,晚上我让高某某把刀放到启超超市。康立群到王博学家时空手回来的。

37.被告人朱某甲供述:王建航他们受伤后怕老付家人找他们,我将他们拉到乌兰浩特的兴安盟医院。在吃饭时,我问另三个年轻人建航到底动没动手,他们说没有。一个人说建航刚到那就让人一镐把打倒了。我说“既然你们都说王建航没动手,你们也知道王建航的身份,今天我和你们说的话就是以后你们上法庭上说的话,如果对方受伤了,你们就说是你们三个人造成的,别往王建航身上推,王建航要是进去了,事业没了,买卖没了,你们四个以后都狗屁不是,如果保住王建航,等你们以后出来建航有啥你们就有啥,你们说建航没动手,你们兄弟一回,就别往建航身上推了。”他们三个说行。吃完饭我开车拉着他们四个人回到白城,我在车上说你们做好进去的准备吧,多穿点,换套衣服。到白城时我们始终联系去什么地方投案,其中他们当中还有人要跑,是我说没事。我就想把他们聚在一起送回来,让他们去投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航出于报复目的,纠集被告人王博学、康立群、张论持械与段某某、苏某某、付某甲、富某某、陈某某等人互殴,殴斗中,王建航、王博学、康立群持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论持镐把参与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宋健、刘仁明、高某某明知他人犯罪,将作案凶器转移、藏匿,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朱某甲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王建航纠集他人斗殴,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王博学、康立群、张论积极参加斗殴,四人的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予严惩。鉴于四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属自首,被害方在案件的起因上负有过错责任,王建航的亲属对被害人段某某亲属及被害人苏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四人的谅解,对四人量刑时应从轻考虑。宋健、刘仁明、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悔罪,高某某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朱某甲以贿买方法指使他人做伪证,但其积极将王建航等人送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案件侦破起到了帮助作用,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建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博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康立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张论有期徒刑七年;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宋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刘仁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王建航上诉称:其没有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只是被动参与,找被害人只是想为服务生被打讨个说法,且主动制止他人参与,在打仗过程中有节制,只是用刀挡,没有实施侵害行为,被害人所受伤均不是其造成,其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各被害人所受伤害具体由谁造成事实不清;被害人一方打服务生,并且在双方汇集时首先发起攻击,在案件起因上有严重过错;其有自首情节,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量刑重。

王建航的辩护人辩称:王建航未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只是被动参与,找被害人只是想为服务生被打讨个说法,应认定王建航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案件起因是王建航在讨说法时受到对方攻击进而引发殴斗,被害方过错在先,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被害人段某某死亡系多因一果,王建航未加害被害人段某某和苏某某;本案卡簧刀来源等证据存在瑕疵;王建航不是聚众斗殴的组织者,不是主犯,不应对段某某死亡及苏某某重伤承担责任;量刑重。

王博学上诉称: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段某某所受致命伤并非一人所致,其没有砍段某某和苏某某,段某某死因与延误救治等因素有关,具体谁造成的事实不清;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明显过错;不是主犯;有自首情节,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量刑重。

王博学的辩护人辩称:王博学没有杀人故意,属激情犯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被害人段某某的致命伤是谁造成及死亡原因等事实不清;王博学不是主犯;被害方在案件起因上有明显过错;量刑重。

康立群上诉称:其行为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没有证据证实其对段某某和苏某某有加害行为,其只是被动防卫;量刑重。

张论上诉称:其未参加预谋,不是主动参与,打仗时未拿刀,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被害方多次寻衅,殴打服务生,在案件起因上有明显过错;有自首情节,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应对其减轻处罚;量刑重。

宋健上诉称:其不知刀是凶器,不是其隐藏,应对其也适用缓刑。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建航、王博学、康立群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张论犯聚众斗殴罪,上诉人宋健、被告人刘仁明、高某某犯包庇罪,被告人朱某甲犯妨害作证罪的事实清楚,有物证凶器砍刀、开山刀、镐把等,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尸检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刘仁明、高某某、朱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诉人王建航、王博学、康立、张论、宋健亦多次供认。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对于王建航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建航没有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只是被动参与,找被害人只是想为服务生被打讨个说法,且主动制止他人参与,在打仗过程中有节制,只是用刀挡,没有实施侵害行为,被害人所受伤均不是王建航造成,被害人段某某死亡系多因一果,王建航没有杀人故意,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王建航不是主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建航酒后得知其酒吧服务生被打后,带领王博学等人携带刀具等寻找并电话与付某甲等人相约斗殴,伺机报复,在找到付某甲等人后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王博学、王建航、康立群持刀砍被害人,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致一人死亡,此时三人行为已由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杀人,王建航组织并参与犯罪,系主犯,且其所持开山刀上检出被害方付某甲、富某某血迹,应对全案负责,故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对于王建航提出 “各被害人所受伤害具体由谁造成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卡簧刀来源等证据存在瑕疵”的辩护意见,经查,王博学所持砍刀上有被害方段某某、付某甲、陈某某、富某某血迹,王建航所持开山刀上有被害方付某甲、富某某血迹,康立群所持西瓜刀因未找到,无法鉴定,但康立群供述其拿刀砍过人,卡簧刀虽来源不清,但不影响王建航犯罪事实的认定,故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对于王建航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一方在案件起因上有严重过错” 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及王建航提出“有自首情节,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的上诉理由,经查属实,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本院不再重复评价。

对于王博学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博学没有杀人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及王博学不是主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王博学在王建航带领下携带刀具寻找付某甲等人,双方发生厮打时持刀砍包括段某某在内的多名被害人,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由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杀人,且积极参与犯罪,系主犯,并有证人证实其砍被害人段某某头部一刀,其所持砍刀上检出被害方段某某、付某甲、陈某某、富某某血迹,故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对于王博学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段某某所受致命伤并非一人所致,王博学没有砍段某某和苏某某,段某某死因与延误救治等因素有关,具体谁造成的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王博学所持砍刀上有被害方段某某、付某甲、陈某某、富某某血迹,同案张论证实王博学砍段某某头部一刀并将段某某砍倒,段某某死于开放性颅脑损伤,与王博学砍击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对于王博学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明显过错,有自首情节,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本院不再重复评价。

对于康立群提出“没有证据证实其对段某某和苏某某有加害行为,其只是被动防卫,其行为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康立群在王建航带领下携带刀具寻找付某甲等人,双方发生厮打时持刀与被害方互殴,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由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杀人,故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对于张论提出“其未参加预谋,不是主动参与,打仗时未拿刀,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的上诉理由,经查,张论在王建航带领下积极参与并携带镐把寻找付某甲等人,双方发生厮打时与被害方互殴,虽未造成伤害后果,但不影响对其聚众斗殴行为的认定,故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对于张论提出“被害方多次寻衅,殴打服务生,在案件起因上有明显过错,有自首情节,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上诉理由,经查属实,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本院不再重复评价。

对于宋健提出“其不知刀是凶器,不是其隐藏”的上诉理由,经查,宋健在王建航等人回来后即知道或应该知道刀是凶器,符合刑法意义上的明知,王建航指使其收拾刀具,其指使刘仁明将刀具带走,有刘仁明供述及其本人供述证实,并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包庇犯罪的事实成立,故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检察机关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意见,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建航出于报复目的,纠集上诉人王博学、康立群、张论持械与段某某、苏某某、付某甲、富某某、陈某某等人互殴,王建航、王博学、康立群持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论持镐把参与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宋健明知他人犯罪,指使他人将作案凶器转移、藏匿,被告人刘仁明、高某某明知他人犯罪,将作案凶器转移、藏匿,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朱某甲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王建航是案件的纠集者和段某某者,系主犯,王博学、康立群持刀积极参与犯罪,王博学砍被害人段飞头部一刀,均系主犯,张论持镐把积极参与犯罪,系主犯,均应当按其所组织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判已充分考虑被害方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王建航、王博学、康立群、张论有自首情节,各被告人得到被害人及亲属谅解等情节,对各上诉人的量刑并无不当。王建航虽在看守所制止一起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但不符合立功条件,不构成立功。故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高某某察机关提出“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高某某。宋健、刘仁明、高峰犯朱某甲轻微,案发后认罪、悔罪,高峰犯罪时未成年,可以从轻处罚。朱春生在案发后将王建航等四人送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案件侦破起到的帮助作用,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芮海宏

审 判 员  王 凯

代理审判员  连柏健

二О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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