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05:07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04刑初45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东,男,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6)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东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贾东能以能够办理透支额度35.00万元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为由,在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工行,西安大路、普阳街、火车站附近通过转账四次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35,000.00元。

2.2015年10月17日,被告人贾东能以能够办理透支额度35.00万元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为由,在长春市宽城区北站出口附近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00元。

3.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28日,被告人贾东能以能够办理透支额度35.00万元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为由,在长春市高速公路东口及工行朝阳桥支行通过转账分三次骗取被害人丛某某人民币15,000.00元。

4.2015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贾东能以能够办理透支额度35.00万元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为由,在吉林省蛟河市步行街建行及蛟河市蛟河大街工行通过转账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孙某人民币10,000.00元。

5.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贾东能以能够办理透支额度35.00万元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为由,在内蒙古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

6.2015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贾东能以能够办理透支额度35.00万元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为由,在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与长新街交汇处工行通过ATM机转账骗取被害人姚久铭、陈明各人民币5,000.00元,共人民币10,000.00元。

7.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贾东能以能够办理透支额度35万元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为由,在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四马路交汇处工行通过转账骗取被害人王慧人民币5,000.00元。

8.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贾东能以能够办理透支额度35万元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为由,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姚久铭家中通过手机银行转账骗取被害人王亚丽人民币10,000.00元。

9.2015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贾东能以能够办理透支额度35万元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为由,在吉林省农安县被害人杨天飞家中及长春市某建行、农安县欧亚对面建行通过转账分三次骗取被害人杨天飞人民币30,000.00元。

以上被告人贾东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0,000.00元。

被告人贾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贾东的供述、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刘靖宇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收款凭据、贾东出具的收到李某某、周健、丛春玉办卡的费用的收据复印件、贾东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的复印件、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贾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与所用之物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贾东退赔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35,000.00元(以下币同种);被害人李某某5,000.00元;被害人丛某某15,000.00;被害人孙某10,000.00元;被害人刘某某10,000.00元;被害人姚某某5,000.00元;被害人王慧5,000.00元;被害人陈明5,000.00元;被害人王亚丽10,000.00元;被害人杨天飞3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贺维民

审 判 员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孙 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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