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兴仁减刑裁定书
罪犯陈兴仁,男,1956年10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兴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于2013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综合记功一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兴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部分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8月获得综合记功一次、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陈兴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部分履行财产刑,本次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兴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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