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磊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53
罪犯周磊,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2年5月15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毕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6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7月1日交付执行。2005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5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2007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2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9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3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5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6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0月27日止)。

2016年6月1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磊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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