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媛申请执行郭革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38
申请执行人郭某甲,贵州省贵定县人,住龙里县。

被执行人郭某乙,山东省冠县人,住都匀市。

申请执行人郭某甲与被执行人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郭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某乙的银行存款3243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英列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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