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7:35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代某某,女,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张某某,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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