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丹与路国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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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9:23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一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丹,女,1983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国江,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秀岩,经理。

上诉人张丹因与被上诉人路国江、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3)公民一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丹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丹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张丹负担250元,退还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岩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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