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通与王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5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228号

原告:王义通,男,1953年10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苗苗,女,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三道湖兽医站职员,住靖宇县。

被告:王彩梅,女,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通诉被告王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义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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