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世东与金江珠、玄海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232号

原告:鲍世东,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金江珠,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玄海莲,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世东诉被告金江珠、玄海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鲍世东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世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世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即59.50元,由原告鲍世东负担。

审判员  刘丽红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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