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王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8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21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被告:王勇,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诉被告王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撤回对被告王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2元,减半收取305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杰

审 判 员  周晓光

代理审判员  孙 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邢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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