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平与刘淑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03167号
(2015)德民初字第3167一1号
原告梁文平,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刘甲宝,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李玉梅,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柴万彬,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刘淑娟,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平与被告刘甲宝、李玉梅、柴万彬、刘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玉梅、刘淑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文平撤回对被告李玉梅、刘淑娟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