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平与刘淑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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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0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03167号

(2015)德民初字第3167一1号

原告梁文平,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刘甲宝,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李玉梅,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柴万彬,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刘淑娟,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平与被告刘甲宝、李玉梅、柴万彬、刘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玉梅、刘淑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文平撤回对被告李玉梅、刘淑娟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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