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珍与蒋立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2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064号

原告:王玉珍,现住农安县。

被告:蒋立印,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珍诉被告蒋立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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