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殿军与吕万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463号

原告:吕殿军,现住农安县。

被告:吕万江,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殿军诉被告吕万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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