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民丰种业有限公司与郑永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27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69号

原告梨树县民丰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会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会学,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郑永军,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民丰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民丰种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民丰种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民丰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梨树县民丰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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