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平诉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33

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610号

舒民一初字第610号

原告张云平,男,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王志强,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张云平诉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辉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元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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