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大海与姚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60号

原告白大海。

被告姚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大海与被告姚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大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大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大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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