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46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872号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4日生,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94年4月7日生,农民,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姜明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孔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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