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林与韩维华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5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875号

原告朱林,男,1950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韩维华,女,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与被告韩维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朱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春明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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