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亚东与刘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4:11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二初字第118号

原告:姜亚东,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刘帅,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姜亚东与刘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姜亚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帅的告诉。

本院认为,姜亚东自愿申请撤回对刘帅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亚东撤回对刘帅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6 155元,减半收取3 077.5元、财产保全费 4 755元,共计7 832.5元,由姜亚东负担。

审 判 长  孙 冰

代理审判员  李 想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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