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诉邹四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38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驻蛟河市永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云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职员。
被告邹四海,男,39岁。
被告张晓霞,女,41岁。
被告孙永全,男,42岁。
被告刘红亮,男30岁。
被告侯庆国,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蛟河市黄松甸镇黄松甸村农民,住蛟河市黄松甸镇黄松甸村北顶子下屯(身份证:220281197809234613)。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邹四海、张晓霞、孙永全、刘红亮、侯庆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被告无法查找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无法查找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0元免交。
审判员 刘建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O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