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元旗诉林广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654号
原告:胡元旗,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
委托代理人:尹立才,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广丰,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元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胡志宇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