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文与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太阳升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西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李洪文,男,1965年出生,务农,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何忠付,男,1971年出生,务农,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国立华,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太阳升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袁玉江,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延军,该村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文与被告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太阳升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文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李洪文负担。
审 判 员 杨仁国
人民陪审员 王志财
人民陪审员 佟国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