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与徐福才、闻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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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9:07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40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 曾庆友,行长。

委托代理人 :王颖,中国建设银行梅河口支行个贷中心客户经理。

被告: 徐福才,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第五中学员工,住梅河口市,

被告:闻长平,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诉被告徐福才、闻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4元(以减半),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  赵贵臣

审判员  高维洋

审判员  王乃馥

二 0一五 年 七 月 十七 日

书记员  李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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