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迎辉与于守刚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07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2328号

原告:姜迎辉,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于守刚,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某镇农机站职员,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迎辉诉被告于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迎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珍林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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