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成安、李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08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033号

原告: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梦友,理事长。

被告:付成安,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煤矿退休工人,住梅河口市。

被告:李维英,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原告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付成安、李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维洋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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