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09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741号

原告:李杰,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艳君,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劭劼,该公司监察部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李杰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贵臣

审判员  高维洋

审判员  王乃馥

二O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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