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化福与王金龙、宋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2282号
原告:陶化福,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王金龙,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宋晓军,男,住吉林省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化福诉被告王金龙、宋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金龙、宋晓军的告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龙、宋晓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化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陶化福负担。
审判员 马万德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