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贵友与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577号
原告:赵贵友,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权林,经理。
被告:张兴杰,男,61岁,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原告赵贵友诉被告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贵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维洋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