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润祥与宋立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828号
原告:孙润祥,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宋立忠,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本院受理原告孙润祥诉被告宋立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孙玉霞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