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军与甄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12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965号

原告:滕军,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甄国辉,男,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军诉被告甄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滕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滕军负担25元。

代理审判员  孙玉霞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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