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一非与李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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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9:12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829号

原告:吴一非,男,1977年8月11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李晓东,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本院受理原告吴一非诉被告李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孙玉霞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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