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与白山市华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延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浑民一初字第590号
原告: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恒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钦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白山市华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延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延国,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白山市华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华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延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调整整体规划为由,申请先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瑞成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