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森与周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小字第6号
原告:李明森,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周强,男,198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森诉被告周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明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明森负担25元。
代理审判员 孙玉霞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