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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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9:1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157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农安县。

被告:冷某某,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初春光

代理审判员  何 妍

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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