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157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农安县。
被告:冷某某,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初春光
代理审判员 何 妍
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