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仇志仁、张静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365号
原告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周家村隽家屯。
法定代表人隽洪兴,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磊,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仇志仁,男,1956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侯学梅,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静侠,女,成年人,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仇志仁、张静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另50.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224.00元由原告负担84.00元,另140.00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晶萍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代理审判员 孙 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