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东、安正文与孔德永、赵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494-1号
原告安正东,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安正文,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孔德永,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赵庆玲,女,198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审理原告安正东, 安正文与被告孔德永、赵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赵庆玲名下位于胜利办事处12区1313栋〇单元5门1-2层,面积为155.89平方米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赵庆玲名下的房屋:位于胜利办事处12区1313栋〇单元5门1-2层,面积为155.89平方米,(查封期间只允许使用,不允许变卖、抵押、赠与)。
二、查封原告安正文、刘振侠所有的房屋位于建设办事处三区,吉德房权建设办事处字第10631032号和10631031号,地号01-08-0262,栋号为1-3-392(1/5/502)和1-3-391(4/5/501),证件号220124196602150212,建筑面积为83.25平方米和76.20平方米的私有房产;查封安正东和腾香所有位于建设办事处六区,吉德房权证建设办事处字第10632525号,栋号为1-6-692(3/2/202)、证件号220104197805015263,建筑面积为88.01平方米的私有房产(查封期间只允许使用,不允许变卖、抵押、赠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晶萍
代理审判员 孙 扬
人民陪审员 贺 迪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