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甲与尹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15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小初字第101号

原告:尹某甲,男,无业,现住镇赉县。

被告:尹某乙,男,个体,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诉被告尹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樊 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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