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峰与刘二力、吕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速初字第572-1号
本院2015年11月9日对原告窦峰与被告刘二力、吕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镇民速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判决书第5页中的“案件受理费12400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780元”。
审判员 莫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爽
(2015)镇民速初字第572-1号
本院2015年11月9日对原告窦峰与被告刘二力、吕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镇民速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判决书第5页中的“案件受理费12400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780元”。
审判员 莫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