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峰与刘二力、吕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15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速初字第572-1号

本院2015年11月9日对原告窦峰与被告刘二力、吕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镇民速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判决书第5页中的“案件受理费12400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780元”。

审判员  莫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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