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长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15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小初字第108号

原告: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桂萍 职务:经理

被告:葛长波,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长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赉县姐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闫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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