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军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17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莫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董军,男。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军诉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一五 年 十二 月 七 日

书记员  张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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