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炳勋、徐圣君、徐丽娟与张焕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莫民初字第205号
原告:徐炳勋、汉族。
原告:徐圣君、男,汉族。
原告:徐丽娟,女,汉族。
张鹏,男。
被告:张焕忠,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炳勋、徐圣君、徐丽娟诉被告张焕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炳勋、徐圣君、徐丽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一五 年 十二 月 一 日
书记员 张云霄